1、华侨和外国人申请继承中国境内的遗产,应首先确定是否有纠纷,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则所有继承人持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财产权属证明(具体所需咨料请向经办的公证处咨询)等材料,向遗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公证部门作出继承权公证后,申请人可凭此到遗产管理部门(如房管局、银行等)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2、当继承人之间对继承遗产发生分歧时,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遗产继承之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遗产分配的判决或调解。继承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到遗产管理部门办理具体继承事项。
3、申请人如因故不能或不便亲自来华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其在华境内的直系亲属代为办理,也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律师代为办理。委托律师办理的,需要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具体内容及形式要求请向接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咨询。
二、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