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能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
1、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2、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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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相关法律可参考: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离婚时通话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 。该类证据一般为间接性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进而组成一个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目的。
(二)、网络聊天、手机短息可否作为证据使用。
通过办理离婚案件,我们可知仅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也是不予认可的,但有网络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相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那么证明目的是可以达到的。
(三)、网络聊天证据的取得不应侵犯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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