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婚龄的确定因素
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自然因素,即人的生理、心理发育情况。另一个是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文化和人口发展的要求。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男22岁周岁、女20周岁”的最低结婚年龄,便是考虑到上述两个因素,其目的是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和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有利于四化建设的发展。
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所谓晚婚是指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结婚;晚育是指女子24周岁后生第一胎。
但该规定与法定婚龄的规定在性质和效力上是不同的,法定婚龄具有强制效力,晚婚晚育为鼓励提倡性的规定。
在实践中不能用晚婚年龄代替法定婚龄,但要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如果当事人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又坚持要求结婚,则应依法准许。
二、未达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法律后果
如前文所述,达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结婚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任何一方未达到或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姻,则尽管其领取了结婚证,其婚姻也是无效的。
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一经发现,应定量布该婚姻无效,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然而对于结婚时未达法定婚,但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的,依最高人民法院1957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可以承认其成立的婚姻,但要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这是因为,从法理上讲,在发现时或处理纠纷时双方均已达法定婚龄,便消除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因而可以承认其已经成立的婚姻。
这也是符合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可以通过补正或因出现一定法律事实而转化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