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这个表达得很清楚了,李晓娟律师就不再赘述。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指的是,普遍的、大众的家庭生活中会出现的情况,一般是指为家庭购房、教育、医疗等事项,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我们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
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来源的一方,为了维持分居期间个人或者孩子生活的必需而引起的债务,虽然是一个人借的,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
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包括共同生活的负债,还包括经营性的负债: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因经营所负的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分:
1、在婚内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的负债,一般认定为共同债务。
2、在婚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造成的债务,如果另一方认可的,是共同债务,另一方不知情且不认可的,应该作为负债方的个人债务。
以上可见,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还是相对比较公平的,但司法实践中依然有当事人无法预知的情况出现,建议咨询专业离婚律师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