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按哪项税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2000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和同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
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包括:
1.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按照我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按照我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
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以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
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
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怎样确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每
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
上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各项收
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
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包括参与兴办,下同),年度终了时,应当汇
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应纳所得税税款。
企业进行清算的时候,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
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
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当视为年度
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作、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
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四、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的费用怎样扣除?
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费用扣除规定主要有:
1.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个人所得税
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根据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个人费用,由投资
者选择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照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标准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
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投资者及其
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企业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
用,可以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以内分期均额
扣除。
5.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6.企业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但是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
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7.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
均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分期扣除的标准和期限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
定)。
8.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为研究开发新产
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
除。
9.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和从业人员的养老、医
疗等保险费用支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10.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
总额的2%、14%、1.5%以内据实扣除。
1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2.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
下规定的范围之内可以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不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
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
过该部分的3‰。
13.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
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
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的税、费怎样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
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教育费附加、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可以据实扣除;缴纳的其[page]
他规费,扣除项目和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无法收回的账款的经营亏损怎样处理?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当提供
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后,据实扣除(如果以后年度收回,应当直接作
为收入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应当提
供清查盘存资料,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的时候,由于汇
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者在当期扣除。
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本企业下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哪些支出不能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下列支出不能扣除:
1.购置和建造各类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4.赞助支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7.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9.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能扣除的其他支出。
八、个人独资企业和台伙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是怎样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
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
备、工具、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用
的设备,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没有使
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租
赁费可以据实扣除),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是: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
费和安装费等计价;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
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照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
入加上改建、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
价值计价;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
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以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照固
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下列规定年限以内,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以后
执行:房屋、建筑物,20年;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电子设备、
运输工具(不包括轮船)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工具、器具、家具等,5年。由于特殊
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纳税人可以提出申请,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
机关审批。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
用的数额或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