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刷多少单算违法?
刷单即是违法,多少单不影响。
根据《反不正当交易竞争法》中的规定,网络上的刷单是属于违法行为。竞争法是为了保证市场交易时的健康发展的,也是为了能更好的保护公平竞争而设立的。一些平台为了提高自身的销售量或者是信誉度,选择通过刷单的形式,这其实是一种不正当的经营方式。《反不正当交易竞争法》第八条中明确讲到: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以一些所谓的刷单行为就已经是触犯了法律,
综上所述,竞争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且促进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行政部门可以对非法的一些竞争行为进行罚款的,但是由于条件的限制,这种效果其实并不是很理想的。
二、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妨碍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场主体进行竞争的协议和行为。在我国,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为两类主体,一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二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均是竞争带来的消极产物。
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若违犯法律、行政规章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和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这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法律规定有权查处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职能部门是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包括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该法第7条所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没收违法所得,还可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