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警告
2.罚款
3.拘留
4.没收违法所得
5.没收非法财物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7.责令停产停业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哪些政府机关有行政处罚权
1.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6.受委托组织,但受委托组织应满足一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1、公安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实施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