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犯罪追诉标准
(一)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215条)
二、关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
根据本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以下顺序和方式确定: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三、有哪些行为是构成了商标侵权
(一)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给商标所有权人带来了名誉或财产上的损失;
(三)对所销售的产品是假冒商标产品的事实清楚或应该清楚。
(四)做出以上事实的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犯罪,商标所有权人这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违法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赔偿损失,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如果该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的,那么商标所有权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追诉。但追诉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进行追才可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