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范围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等。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总原则有哪些
设定行政许可的总原则有: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原则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必须合理。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受到它所据以建立的经济基础限制。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行政许可作为一项公权力,其行使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人们有追求自由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利益为前提。
4.核准事项。核准是指由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等进行的判断和确定。
5.登记式行政许可的事项。
登记,是指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使其获得合法从事涉及公众关系的经济、社会活动的能力的许可。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