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在讨债过程中多次使用软暴力手段,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2019年12月4日,乌达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庭审过程中,二位犯罪嫌疑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当庭悔过,法院全部采纳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对二人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经有关部门批评或者处理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
检察官温馨提示
近年来,因债务人久拖不还,债权人法律意识欠缺,讨要债务心切等原因,以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非法讨债方式层出不穷。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合法债权采用非法暴力方式讨要却要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中,当事人张某某因要讨回自己的合法债务,采用辱骂、恐吓的行为已触犯法律底线,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公民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正当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比如,采取双方协协商、法院诉讼等方式讨要债务。切莫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方式讨债,使自己身陷囹圄,造成讨债不成,反而讨来手铐的严重后果。公民也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义利观,切不可采取非法方式帮助他人讨债牟取暴利,最终只能自食恶果,后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