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李某借钱并出具借条,未约定利息。李某诉至法院,李某是否可以向张某主张利息?
答:不可以,李某不可以主张利息,但可以要求张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张某与李某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按照本条规定,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李某不可以主张利息。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某可要求张某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