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定金不能超过多少
购房定金比例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规则
1、不同类型定金的罚则适用
第一,违约定金。所谓违约定金,是指若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其不能向收受定金一方主张返还该定金。质言之,违约定金即以定金作为违约的赔偿金,其与违约金均具有间接强制债务履行的效力,且通常兼有证明合同成立即证约定金的作用。
依此,该条不仅规定了违约定金的适用条件,而且但书部分对例外情况亦作了规定。概言之,仅当违约行为致使合同主要目的无法实现,即构成根本违约时,才可适用定金罚则,而在其他轻微违约情形下则不可适用定金罚则。
第二,成约定金。所谓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第三,立约定金。所谓立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将来能够正式缔约,而这一目的亦为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一旦违背该义务则应当适用定金罚则。
第四,解约定金。所谓解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自由解除合同的制裁后果。在此情况下,给付定金一方可以放弃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而收受定金一方欲解除合同则须加倍返还其定金。
2、定金罚则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适用
如若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此时,倘若一方违约,则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质言之,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享有选择权,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亦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并行适用,仅可择一行使,并且,该规定的适用主要限于违约定金的情形。
三、定金罚则的法律规定
关于定金罚则,我国现行法以《合同法》第115条和第116条的规定为核心条文。该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
《合同法》第116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依此,在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罚则,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规则,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但二者不能同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