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破产取回权的特征是: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
2.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3.取回权人对取回权的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
4.取回权的行使不通过破产程序,但必须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
破产取回权有哪几种
破产取回权依成立的根据不同,可以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殊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民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从管理人处取回其财产权利。企业破产法第38条之规定,即为一般取回权。
2.特殊取回权,是财产权利人依破产法的专门规定或者商事特别法的专门规定,请求由管理人管理的财产中取回其财产的权利,主要有出卖人取回权、行纪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