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有哪些适用范围
破产撤销权适用于如下范围:
1.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的行为。如隐匿、私分、毁损、抛弃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无偿行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如赠与。
(2)放弃财产或权利,作为的放弃,如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不作为的放弃,如对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依法律规定方式中断。
(3)对外提供无偿担保。
3.可撤销的非正常交易行为。非正常交易行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按过低价格与他人进行交易而侵害债权人的行为。
4.可撤销的偏颇行为。偏颇行为指债务人在临界期间内实施的,使个别债权人的地位得到伏于其他债权人的行为。
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破产撤销权有下列四个构成要件:
1.其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一定期间内所为的某些行为,破产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期间称之为临界期间。
3.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还要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