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凌晨2时许,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由北向南K484+95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双层卧铺客车与一辆装有甲醇的罐车追尾,引发甲醇泄漏起火,并致两车起火,事故确认共有36人遇难。
目前已确认客车为呼和浩特市运输集团公司的宇通牌大客车(车牌号蒙AK1475,驾驶员已死亡),8月25日下午17点由呼和浩特市发往西安,车辆核载39人,实载39人。
参与事故救援的延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岳玖祥介绍,两车追尾甲醇大量泄漏,导致客车严重变形,人员疏散困难,加上事故发生凌晨2点多,大部分乘客均在熟睡,大量甲醇泄漏,迅速围住客车燃烧,车上乘客逃生机会相当少。
被追尾的货车为河南省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放牌新大威货车(车牌号豫HD6962),车辆核载40吨,实载35吨,从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甲醇运到山东,8月26日凌晨该货车从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休息后出发,刚上高速路即发生客车追尾事故。
货车司机闪文全事发后已被陕西省交警总队高交支队控制。
三名幸存者在医院治疗 两人仍未脱离危险
26日凌晨5时40分,延大医院住院部烧伤整形科接诊了8-26特大交通事故中的两名幸存者张**和魏**。该科副主任李**介绍,张**全身烧伤面积达到52%,属特重度烧伤;魏**烧伤面积达到35%,属重度烧伤,两人同时都伴有吸入性呼吸道损伤。
张**的籍贯是内蒙古,他的妻子和外甥闻讯已赶至延安,陪护在他的身边。而27岁女子魏**家住四川巴中,亲人目前还不知道她遭此横祸。李**透露,目前两名伤者均未脱离危险期。
回忆起事发时的情景,今年42岁的张**仍然惊魂未定,“当时我听见砰的一声巨响,看见火光,就顺手拉了一下身边的人喊赶紧跑。刚跑出来,客车就爆炸了。”
魏**说,事发时车上全是烟,不知道是谁把她附近的车窗砸开了,自己就爬了出来。她说,司机还推了她一把,要不是司机推她,她都爬不出来,但司机的腿被夹住了,没有爬出来。
重庆籍乘客王**是3名幸存者中受伤最轻的,仅为左小腿皮肤裂伤,臀部软组织挫伤,没有生命危险,目前正在靖边县靖京中心医院接受治疗。
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 将严肃追究责任
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国务院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会同公安部副部长黄**立即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救援等工作。
昨天下午,国务院调查组在在查看了现场情况后,召开现场会。调查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事故的教训非常深刻,令人非常痛心,要认真严肃地查处。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查清每一个环节,不仅要严肃追究责任,而且要总结教训,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目前,延安市已经成立了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伤员抢救、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综合协调四个工作组,事故善后和原因调查工作正在加紧进行。此后,陕西省和延安市有关部门将尽快查清伤亡人员身份,并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安抚工作,积极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事故鉴定、原因分析、责任追究等工作。
相关法律知识
追尾责任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否为同车道行驶是确定上述事故双方责任的关键,最重要的是应该弄清楚车辆在事发时车身是否己并入线内以及其车辆是否有强行并道等情形。如你驾车并无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且其车辆确已并道,则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后车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如果你驾车并道存在过错,则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承担事故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 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2 肇事车辆是单位的,驾驶员若执行职务,即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其行为受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委派或认可的,该单位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 肇事车辆是个体工商业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的,雇佣汽车驾驶员从事运输,车主(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 肇事车辆在被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承包、租赁经营是经营方式的改变,车辆权属没有改变,车主也是车辆运行的受益人.如果承包、承租人未经车主同意擅自转包、转租或借与第三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 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 肇事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8 肇事车辆驾驶员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车主与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11 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12 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17 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