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有时会遇到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因错误被撤销,那被执行的财产肯定是要返还的,对于被执行的财产涉及到的孳息该如何处理呢?
孳息要不要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孳息该如何计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计算;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
笔者原则上同意第二种观点,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而在金钱债务中,其孳息应当默认为存款。且执行回转中的孳息是执行救济措施,应当具有补偿性质,因其系法院、仲裁机构等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错误导致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而启动的法律程序,被执行回转人主观上一般并无过错。错误执行的款项一般意义上应是执行回转人存入银行,其收益为存款利息。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则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而非救济目的,对于原申请执行人来说,稍显不公,也可能进一步激化当事人执行矛盾。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活期利率计算,则不利于申请执行回转人,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申请执行人的占有利益,且目前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普遍较低,与定期相差较大。综上,笔者认为,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定期利率计算,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体现了执行回转的补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