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被告人不接法院传票的,可以采取要求有关基层单位组织或者单位代表来签字,做好情况说明;也可以采取录像、拍照的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实施留置送达。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二、被告有哪些权利
被告有如下权利:
1.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三、被告输了要交诉讼费吗?
被告输了不一定要交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