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认是法律行为吗
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追认,代理行为即为有效,对本人和无权代理相对人都有拘束力。
无权代理的追认人应具备的条件:
1、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也就是说,当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声称自己是他人的代理人,那么只有该他人才享有追认权。
2、无权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其意欲代理的人必须现实存在。任何人不得声称为将来某日存在的人而实施行为,即使他能合理地期待自己的行为被追认。
3、对无权代理的追认,被代理人必须具备亲自实施该行为的行为能力。享有追认权的本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已成年的人或精神恢复正常的人不得对在未成年时或患精神病期间由代理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同理,如果某一无权代理行为在公司拟追认时属于越权行为,公司也无权追认。
4、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情。
二、追认行为的生效
被代理人在追认时必须知道与无权代理行为有关的所有重要情况,除非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愿意追认在任何情况下缔结的无权代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追认权的行使,以本人对此行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但是,如果代理人虽有代理权,而其行为逾越代理权限范围,本人未注意及之,长期以来视为有效行为,本人在发觉代理人逾越代理权前的行为,虽不得视为默示之承认,但若其相对人由本人之行为必然推断,本人已承认此一行为时,本人就其引起之外观,自应负责,若拒绝承认,则有悖诚信原则。
三、追认权法律特征
法律特征主要有两点:
1、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2、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一经本人追认,代理行为即为有效,对本人和无权代理相对人都有拘束力。有权追认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必须是被代理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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