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每一个在单位工作的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所以,一个人在申诉之前一定要认清自己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是其他的民事关系。
1、 事实劳动关系是合法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胡小姐供职于一家私企。进公司已一年有余。但是公司并没有与胡小姐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初,胡小姐怀了孕,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通知胡小姐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胡小姐不服,想提起仲裁申诉,又担心自己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恐怕会不受法律保护。故来求助。
律师咨询意见:
胡小姐与公司之间是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固然,国家提倡建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一旦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于劳动者来说,十分有利。但是,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主动权往往在单位(虽然也有一些情形属于劳动者不愿签,但毕竟为少数)。故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并予以保护。从实质上来说,事实劳动关系概念的提出,也是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具有客观真实性。
律师提醒:
(1)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在于员工
员工要想获得法律的保护,必须先证明此关系的存在。如果员工对此证明不力的话,将可能导致败诉。
(2) 证明的方式
工资条、银行工资卡记录、休假条、交接单,如有这些,请务必于争议发生之前,日常工作生活中,养成保存的习惯。
2、 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案例:
张先生退休后又被单位返聘。一切都好,美中不足的是单位没有给他继续上社保。张先生十分不解,经与单位交涉未果后,就申请了仲裁。结果是仲裁、一审、二审皆败诉。此案受到了中央电视二台的报道。
律师点评:
不满十六岁、已经退休的人,就不再具备劳动权利能力。这些人与单位无法再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不能享有劳动法中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权利及享有社保的权利,但可以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利。
综上,一个员工如果决定要去申诉,第一步就要把握好与单位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有把握好这一点,才能确定好救济途径、举证分配,才能于仲裁之初不致犯错,充分掌握对自己有利的各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