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效力的概念
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有狭义、广义之分。既有及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效力,也有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
1、狭义上专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对此,各国亲属法多有婚姻在夫妻关系中的一般效力和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前者如婚姻姓氏,同居义务,住所决定权,忠实与扶助义务,日常家务的代理权等。后者如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设定、变更、终止夫妻财产契约的程序等。中国民法典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性质上分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类。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权,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计划生育义务,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扶养义务和配偶继承权等,这些规定都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关系中的具体体现。
2、广义上又有两种:
(1)主要指婚姻在亲属法的效力。除发生于夫妻之间效力外,还包括其他效力,如夫妻一方与另一方的血亲发生姻亲关系;非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而准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得配偶同意。
(2)涉及到许多相关法律的效力。如在民法上,失踪人的配偶得依法提出有关死亡宣告的申请;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得以其配偶为法定监护人等。在刑法上,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构成重婚罪;某些虐待、遗弃罪的主体与被害人之间具有配偶身分等。在诉讼法上,配偶关系是回避的原因;被告人得由其配偶担任辩护人等。在劳动法上,死者的配偶有抚恤金的请求权等。在国籍法上,婚姻的成立得为变更国籍的原因等。
亲属法,是指调整因婚姻、血缘、收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规定婚姻关系、血亲关系和监护关系的法律。婚姻关系是产生血亲关系的基础,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的主要内容,监护关系虽非亲属,但是亲权的延长或补充。狭义指仅规定血亲关系而不规定婚姻、监护关系的法律。资本主义国家往往把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统称为亲属法,在法律体系中,或作为民法典的一编,或列为民法典的结婚和财产继承法的一部分,由民法调整。在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称为婚姻法,而不称其亲属法,是独立于民法的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