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法条释义]
本章是对于合同履行的规定。本条是对于合同履行的原则的规定。所谓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所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项原则,即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和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下面分别阐述:
一、 合同全面履行原则
所谓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就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和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换言之,债务人应当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本条仅仅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似乎不妥,因为现代法律都给当事人强加了各种法定义务,全面履行的对象应当也包括这些法定义务。因为,我认为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即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其义务。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债务人的履行在质量、数量、履行方法、地点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否则均可构成违约。这同时也意味着对无正当理由变更和解除的限制。全面履行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未经对方同意,当事人一方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享有解除权,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规定的期限行使解除权则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任何一方如不享有法定和约定的抗辩权,则不得随意终止合同的履行,否则构成违约。即使享有抗辩权,也必须依据诚信原则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抗辩权,造成他人的损害。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应当采取各种必要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填补漏洞的方法确定其义务,并以此作出履行。但如果完全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和填补合同漏洞,或者依据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则不应当属于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而应当属于依据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 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
所谓依据诚信原则履行的原则,就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合同义务。诚信原则作为直接规范交易关系的法律原则,与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合同关系的联系最为密切。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在法律上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强化诚信观念,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
诚信原则与全面履行的关系十分密切,在合同履行中,如果法律或合同对合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的, 当事人应当首先根据法律和合同全面履行义务,不能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因为诚信原则属于法律的一般条款,其内涵比较抽象,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像合同约定那样具体、明确,不能以诚信替代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只有在合同约定存在漏洞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全面履行是第一位的,其次才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
诚信原则在履行中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附随义务的履行。诚信原则首先针对附随义务的履行而适用。附随义务是基于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于主义务的义务,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不过,附随义务是大陆法系的理论,英美法以默示条款理论来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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