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所有权跟经营权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经营权: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不同: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特征。
(三)享受权利不同:
所有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经营权:可以对自己的财产依法的占有,使用,处分。
(四)持有人不同:
所有权:只能属于本人
经营权:一般情况下属于本人,但也可根据法律、行政命令和依照所有者的意志转移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