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中央直属行政机关驻粤派出机构、省直属行政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对确认发明专利或者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