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投资未到位应如何处理
股东出资金额不到位的,超过公司章程出资期限后,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1.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等,劳务、商业特许经营权不能用来出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不得过高估价。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