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除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审理。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普遍适用的是公开开庭制度,不经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官根据案件自由裁定,一律进行公开审理。
公开审理的缺点
一、我国大量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体现出国家对隐私权的认可和保护。
二、执行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制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公民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要求立法规范的愿望空前高涨,隐私权的范围也呈现出日益扩充的趋势,如公民个人收入、通信秘密、感情纠纷等也已被纳入到隐私的范畴。
三、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均有可能涉及到公民合法的隐私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要对当事人的自然情况进行审查,而且还要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婚姻续存期间财产状况、子女情况、有无外遇、有无隐疾等个人的信息进行调查,这就必然要涉及到公民的个人隐私。
如相识方式、恋爱过程、收入状况等,虽然有的当事人对公开此类信息持放任甚至积极的态度,但是不能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违背本意,不得不公开这类隐私的。可以说,离婚案件几乎都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因此,离婚案件公开开庭对当事人隐私权形成了严重威胁。
四、离婚案件不公开开庭有利于法官审理和当事人达成合意。公开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友到场往往会影响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负担,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故实际操作中,很多审判人员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往往控制无关人员旁听,实际实行了不公开开庭制度。如能在立法上再加以明确,则不仅有利于法院审理,也有利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