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顾名思义,就是把原来执行的东西再执行回来,毕竟是执行错了嘛,这个过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有点难,因为在执行阶段,执行的东西并非只有钱,还有房子呀,债权呀,车子呀,甚至还有锅碗瓢盆这些生活用品,还有一些一次性的消耗用品,比如吃的,麦子,大米,千奇百怪的,只要是涉案标的,判决书明确的东西都是要执行的,那么对于这些执行回转的时候该怎么办呢。
针对返还的问题,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大的方向就是能返还的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造成损失的当然还牵扯到补偿,针对执行回转,也就是说已经执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为被申请人所有的,应当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这里要注意的是,折价的时候,双方商量不成,可以走评估程序的,这也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利益不受损害,因为毕竟是执行错了,不是人家的错误,风险和损失不该有人家自己承担。
还要注意的是,不能返还原物的情况除了原物损毁、灭失等原因外,还包括申请人以合法方式转移了原物的所有权情况,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是善意取得,也是不需要返还原物的,比如一个房子,被执行后通过司法拍卖被第三方拍卖所得,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返还原物的,因为第三方购买是善意的,当然,如果存在恶意的情况就不行了,恶意串通的情况还是可以要求返还原物的。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就是该返还原物而且能返还原物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不返还原物,反应是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的,所以执行回转和执行没啥区别,只是申请人和被执行人换了位置而已。
还有重要一点就是损失的问题,这个损失包括当事人财物遭受的损失和其他损失,这个其他损失就比较多了,比如运输费用,保管费用,过户费用,比如执行过去一头牛,你把牛要求了,人家养的这段时间爱你的草料费问题,比如房子过户的过户费问题,比如执行过去一头牛,生下一头小牛的孳息问题等,这些都是执行回转要考虑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当然双方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能也只能走诉讼来解决了,毕竟执行局只是执行机构,他们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这种未决的法律问题,他们是管不了的,他们顶多也就是个协调的权利,协调不成,也就只能走审判程序了,法院判决后还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
所以对于执行回转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有些时候还是很负责的,很多时候还得需要打官司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