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即在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活动中,涉外仲裁事人根据仲裁协议自愿其之间确定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指各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六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七条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八条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