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实现;
2.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不定期合同为持续履行债务的,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1.约定的单方解除权行使事由出现;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主要义务无法履行的;
4.其他条件。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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