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二、破产抵销权的特征是什么
1、具有主体的特定性。破产抵销权是破产债权人的专有权利,权利主体只能是破产权人一方。
2、这种抵销权不受债务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
3、债务有时间限制。权利人主张抵销的债务,只能是破产宣告前他对破产人所负担的债务。为了维护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保证债权人公平地行使权利,法律对破产债权人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范围给予一定限制。通常,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行使破产抵销权: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财团负有债务的,不得主张抵销。
(2)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破产债权的,不得主张抵销。
(3)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经得知破产人停止支付或者有破产申请而对破产人所负责的债务,不得抵销。
三、破产法与民法破产抵销权的区别
1、破产法上的抵销权人仅限于破产债权人,而民法上的抵销权无此限制,与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均可主张。这种差异缘于破产制度本身的特征。
2、破产抵销权的行使,不受债的种类和履行期限的限制。民法上的抵销,以债务标的种类相同和两者均已到期为条件。因此,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未到期的债务亦不得抵销。但是,在破产宣告后,所有债务都转换为金钱债务并且都被视做已到期债务。
3、破产抵销中的债务。必须为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民法对可抵销债务的形成时间并无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