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与转让合同之效力怎样界定
1、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的法律意义。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这种登记起到一种公示作用,登记之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反之,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但是,变更登记不能直接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与否:股权转让合同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时生效。注意:股权转让属于非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所以,股权变动不是公司规定的必须登记的事项。
2、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自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非书面合同形式的,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以书面形式签订比较正规,也可以避免产生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经过股东会决议(仅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受让方取得股东权。股东权之权能包含: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等。
二、股权转让变更工商登记与转让合同之效力有什么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第2、3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三、股权激励需要工商登记变更吗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而不包括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因此,如果股权激励的对象是公司现有股东,且未引起股东名称变化,则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得到股权奖励的是非公司股东,且公司和被激励者都愿意成为工商登记的股东,那么就需要到工商部门做变更登记。直接持有股权的激励实质上就是一种股权转让,被激励者因股权激励而成为直接持有股权的股东,因为公司股东的名称变化,故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相对于间接持股的股权激励和虚拟股权的激励,根据其性质不需要办理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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