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二、债权人会议由什么人员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人员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组成。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2)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但已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3)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已行使优先权但未能就担保物获得足额清偿的债权人;
(4)已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无表决权的债权人是指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议决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债务人直接享有已生效债权而且有财产担保,未放弃并且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
(2)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债权人;
(3)尚未代替债务人向他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
三、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
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条件是: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