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期限延长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延长行政复议期限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一)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二)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