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原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法律规定: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员工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3、请长病假的员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