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协商,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能超过一小时。
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时间每日不能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加班时间不能超过三十六小时。
但有以下情形的,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有自然灾害、事故等会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
2、因为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了故障,会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需要及时抢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