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为过失未履行的,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或增加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保险人只签发保险单能确定承保吗
保险人是否确定承保,得先确定保险单的效力。
对于这一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会做约定,实践中通常有以下的约定:
1、保险费交清之前发生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费交清之前,签发的保险单不生效;
3、签发保险单后,投保人需在五日内交清。
所以,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有以上的约定的,即属于附条件的保险合同,其实并不产生实质效力,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只是保险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是判断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这里还注意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后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约定支付保费后,保险人即要按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