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抵押物的折价是怎样的
抵押的折价,是指抵押权人以确定的价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权以受偿其债权。这是实现抵押权的另外一种方式。
抵押物折价只能因债务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为之。是否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以折价方式实现抵押权但对抵押物价格协议不成时,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但是,如果抵押物为国有资产的,均应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抵押权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的,因此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折价行为。
二、
抵押财产变现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如何处理
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以最终实现债权为目的。因此,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于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应当归抵押财产的原所有人即抵押人所有;如果其价款还不足以清偿债权,由于抵押人已就其抵押财产承担了担保责任,不足的部分应当由债务人清偿。例如,甲向乙贷款100万元,丙用自己的一套住房为甲做抵押担保,甲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时,乙与丙协议将该套住房变卖,如果变卖所得为120万元,清偿乙的债权后,剩余的20万元归丙所有;如果变卖所得为80万元,偿还给乙后,不足的20万元应当由甲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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