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玫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伪劣商品的具体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以下14种情况下的商品为伪劣商品,它们是:
(1)失效,变质的;
(2)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
(3)所标明质量与实际不符的;
(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及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的;
(5)掺杂使假,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销的;
(7)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阴的;
(8)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名(重要工业品末标明厂址)的;
(9)对限时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10)对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11)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而未标明的;
(12)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13)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14)未注明商品的有关知识和使用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