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什么
法院涉外仲裁效力裁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和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裁决,不须经其他机关的批准或认可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裁决的规定自动履行。裁决书规定了履行期限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裁决书未规定翻限的,应当立即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可以向中国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可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经人民法院审査,认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协助执行条件的,作出承认其效力的裁定,依据人民法院裁定,协助执行。
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
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涉外仲裁的原则
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法,则仲裁庭从其约定。合同法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3.特殊规定原则。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适用国际公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