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弃继承权的公证费收取标准
放弃继承权的公证费收取标准: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的加倍收取。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二、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需要什么资料
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需要以下这些材料:
1.放弃继承人的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身份证明,以及双方的关系证明;
2.继承财产的权属证明;
3.放弃继承的书面材料;
4.公证申请书;
5.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三、放弃遗产继承权后可否反悔
放弃遗产继承权后不一定可以反悔。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表示反悔的,法院依法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