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01年11月解放军总政治部下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要求,现役军人应当慎重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结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现役军人结婚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政治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作为归档材料;由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依据。
三、选择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四、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只持有军官证,而没有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此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军队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五、军人结婚登记所需证件
(一)户口薄
(二)军人持军官证,配偶非军人的持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四)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五)军人持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特殊情况加带: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