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一定是全部工资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知,“十一”黄金周期间,用人单位如果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同样,在其他的节假日期间劳动者值班,也不算加班。
据介绍,加班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原来的工作岗位上从事原来的工作。而值班是指劳动者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而不仅仅在原岗位工作。
基数不一定是全部工资
另外,记者了解到,加班工资的基数也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果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计算。
工时制适用加班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以及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同样适用加班工资。如果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同样,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