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干部的配偶条件及结婚问题
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没有严重传染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下列情况一般不允许结婚:
(一)一般不得同反革命、坏分子的直系亲属,或在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等地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的亲属结婚;
(二)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包括志愿兵,但对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
(四)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
(五)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六)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军人结婚不仅要遵守我国婚姻法的一般规定,还由于其职业的特殊性、重要性,比普通人多了更多要遵守的规定。连配偶都需要组织的审核过关,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不纯洁的配偶把军人的纯洁性影响了,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安全,甚至要向领导报告恋爱状况,由组织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二、军人结婚登记的步骤
(一)到所在单位政治处领申请表
(二)对配偶所在单位发函进行调查(政治状况)
(三)拿到配偶单位回函后交政治处,政治处开出介绍信。
(四)拿介绍信,军官证,配偶如果是军人,拿一样的东西,不是军人,拿户口本、身份证,到驻地政府民政部门或配偶所在地政府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