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法条竞合是不是择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并不一定就是从一重罪处罚,出现法条竞合的处理办法具体如下:
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吸收之情形如下:
(1)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2)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货币伪造行为吸收行使货币伪造行为。
(3)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