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受害人实际的支出以及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赔偿费用有:
1. 医疗费;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3. 精神抚慰金;
4. 营养费;
5. 护理费;
6. 误工费:
7. 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标准为: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