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中,一般存在以下条件,兄弟姐妹之间才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
1、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2、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
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由此,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需要附条件,并不是绝对的义务。不过,确定符合扶养人条件的,但是又不履行扶养人义务的,那么需要扶养的一方,也可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