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犯罪呈现哪些新特点
1、有组织的集团性犯罪情况比较突出。如新闻媒体经常报导的在车站、码头、繁华商业区等人口流动量大的地区,多人结伙抢夺财物的现象已司空见惯。抢夺犯罪,过去通常表现为单个人或少数几个人乘他人不备,抢夺财物后迅速逃离,短时间内不会再在原地逗留和作案。而现在已发展成为有多人甚至数十人结伙,组成犯罪团伙,并在团伙成员内部进行严密分工,形成了掩护、抢夺、转移和销赃的一条龙犯罪网络。这类犯罪由于人员众多,犯罪分子作案后便于相互掩护和销赃,通常他们会长期蹲居在某一固定场所,进行疯狂作案,造成这一地区治安秩序混乱,社会危害极大。
2、抢夺方法翻新,手段狡猾,难以侦破。飞车抢夺、跟踪强夺,甚至将受害人诱骗到行人较少区域抢夺等手法不断翻新。由于受害人和犯罪分子流动性均较大,受害人往往认为该类案件侦破难度大而不去报案,造成抢夺案件发案率高,侦破率低,受到刑罚打击的就更少。
3、流窜作案。抢夺犯罪团伙在一定时间因在某一地区连续多次作案,很容易引起警方察觉,他们往往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方法,采取在多个地区轮番作案。
4、团伙犯罪长期盘距在某一地区,很容易形成地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成员为在某一地区发展自己的势力,大捞不义之财,往往大量接纳新成员,进行疯狂作案,他们为免遭打击,又往往不惜代价,寻求保护伞,长此以往,就很容易在该地区形成一股黑恶势力。
二.哪些情形可定性为抢劫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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