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起算时间上的确定,其二是计算标准上的确定。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无论申请执行人有无损失被执行人均应当承担迟延履行金。
二、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申请
1.迟延履行金的执行以当事人申请为必要。迟延履行金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与性质:
一是惩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行为;
二是补偿执行申请人的资金时间效益损失。它在更大程度上属于法律赋予执行申请人的可得利益和实体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处分权原则和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如果未就迟延履行金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对其进行执行。
不过,在此情形下,法院有责任或义务对执行申请人进行释明。相关民事裁判中告知的是“当事人具有获得迟延履行金的权利”,执行程序中告知的是“当事人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两者在内容上并不重复。法院既然决定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就应当告知到位,这也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应有之义。为保证释明告知方式的统一规范和简便易行,同时也为了防止执行人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而不予告知,建议将相关释明告知内容列明于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并用醒目字体标注。具体表述为“执行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如不在执行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2.迟延履行金的执行经当事人概括申请即可。概括申请与具体申请相对应。概括申请是指,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请求中仅列明要求法院执行迟延履行金,至于具体数额可不加明确;具体申请是指,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请求中除表明要求执行迟延履行金的意愿外,还要列明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由于执行申请人无法掌握和预测执行案件的确切进度,要求其在申请执行之际明确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数额既勉为其难,且也不是十分必要。因为执行申请人不列明具体数额并不会对执行工作产生实质性影响,完全可以由执行人员根据其所掌握的执行进度随时加以确定。
三、迟延履行金起算时间的确定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迟延履行金是“自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算起,而不能以其他任何时间为起点。由于对此规定的比较笼统,而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会遇到很多种情况
1、一审判决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即不是自制作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日期的次日算起,也不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算起,更不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次日算起。这三种计算方法都没有以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为起点,因而都是不当的。应该是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应当自判决生效后什么时间内履行义务的时间为起算时间。例如判决规定: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5005.00元,那该案的迟延履行起算时间就应该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加上30天。
2、上诉案件的起算时间
关于上诉案件迟延履行期间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才是最终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应以二审判决指定的时间为准。这样会出现一个问题,对二审维持原判的,二审没有指定履行的期间,如何确定迟延履行金的起点。笔者认为根据上诉案件不同的判决结果,应该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对维持原判的,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对于依法改判的,迟延履行期间以二审判决书指定的期间为准。
3、发回重审案件的起算时间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某种原因,案件进入再审程序,这样执行案件必须中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也存在着两种情况。如果重审后维持原判,迟延履行期间应以原判决书指定的时间为主。如果重审后依法改判,应以改判后的判决书指定期间为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以上诉为由逃避迟延履行的责任,从而更加合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中止案件的起算时间
执行中止仅存在于执行程序过程中,执行程序开始前和终止后均无执行中止可言。执行中止仅是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一般是基于法定原因,即致使执行中止的特殊情况一般由法律明确规定。对于中止案件的迟延履行金的计算也分几种情况。
一种是和解执行案件,在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后,未到期前,不应计算迟延履行金。一种是由于申请执行人自己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执行的,不应计算迟延履行金。例如,法院冻结财产后,由于申请人不能垫付相关费用,被执行人也无能力支付造成执行中止的,在中止期间也不应该计迟延履行金。
5、分期给付案件的起算时间
被执行人分期履行时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的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确有困难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分期付款。在这种情况下,迟延履行利息可分段计算,分段计算应该是分期给付到期未履行的时间为起算时间。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本金和利息应分开计算,不能重复计算利息,在本金未履行完毕时,分期所付出的款项应算作本金而不应算作利息,否则会出现重复计算的情况。对计算后一段利息时,对已经履行的本金应予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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