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
2、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未按照相关要求整理。
3、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
4、仲裁申请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
5、争议内容不属于受案范围。
6、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