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如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予以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减刑的申请,由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其中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人员的减刑建议书还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裁定予以减刑。
二、单位立功有哪些类型
1、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共犯的非本单位参与实施的且经查证属实的行为。这一行为是指能够成为犯罪单位检举揭发对象的只能是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的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超出与该犯罪单位共同犯罪范围的其他行为。
2、犯罪单位向司法机关提供侦破共犯实施的非本单位参与的案件线索的行为。
3、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本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自然人共犯或其他单位共犯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即不能把犯罪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司法机关缉捕既非本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非自然人共犯,也非其他单位共犯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作为该犯罪单位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
4、犯罪单位的其他立功行为,可包括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中奋力排险而避免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也可包括在生产经营中有发明创造或完成重大技术革新等。
上述观点全面阐述了单位立功的行为条件,但仍要说明的是,单位立功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可,具体实施者只要在事实上能代表单位,就可以认定为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