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同居关系纠纷类案件逐年增多(准确案由为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将该类案件的焦点问题总结如下: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认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对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同居关系案件受理条件。《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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